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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函 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

发布时间:2024-10-30 丨 浏览次数:

  提醒函要求全市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广告经营活动主体,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、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;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(含电子烟)广告、处方药广告(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)。

  不得以介绍健康、养生知识等形式,变相发布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。介绍健康、开云 开云官方网站养生知识的,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、联系方式、购物链接等内容。

  不得通过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、网页、互联网应用程序、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,发布医疗、药品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、酒类、美容广告,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。

  未经审查,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农药、兽药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。对已经通过审查的上述类别广告,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,不得擅自剪辑、拼接、修改。如有改动,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。

  另外,还要求不得通过虚假的更新、报错、清理、通知等提示,虚假的播放、开始、暂停、停止、返回等标志,以及虚假的奖励承诺等方式欺骗、误导用户点击、浏览广告。

  据了解,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互联网监测监管力度,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互联网广告行为。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,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,举报热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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